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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苏格兰法令历史 1998年苏格兰法令历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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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苏格兰法令,关于苏格兰自治事宜及重新建立地方议会为依据,通过时间1998年,基于1997年苏格兰宪政公投反映苏格兰民众支持建立具税收变更和管理内部事务权力的议会;法案后由工党政府提出并获国会通过。

1998年苏格兰法令历史 1998年苏格兰法令历史百科

内容及历史

基于1997年苏格兰宪政公投反映苏格兰民众支持建立具税收变更和管理内部事务权力的议会;法案后由工党政府提出并获国会通过。这部法令赋予建立该议会的法律依据,并规定议会成员的选举程序及法则;及为议会内部运作设条文规范(即使部分法律上疑义仍交由议会自行定谳),该法令亦载述议会议事程序和经英女皇御准后通过成为成文法等立法事宜。该法令亦特别强调英国国会对苏格兰通过的其他法令仍然有效,不会因苏格兰议会的地位而有所改变,从而维护传统上的“国会主权原则”(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即具法律、政治最高权力的英国国会拥有对苏格兰的主权。

该法令明令设立苏格兰行政院作为制订和实施有关权力下放事务政策执行机构;现时该名仍是法律上的正式名称。其意义有二:一、代表苏格兰议会选出的数位问责议员组成的地方政府;二、形容支援苏格兰地方政府在最高机构工作的英国政府公务员团队。苏格兰政府由首席大臣领导,其担任者是由苏格兰议会选出,并由英国君主委任:然后,首席大臣向苏格兰议会提名众内阁大臣及次官人选包括检察总长和副检察长。

该法令订出苏格兰议会之立法权限,除了一些关系到苏格兰,并对全英国或者国际产生影响的问题包括外交、国防、移民和社会安全等保留及列外事项(Reserved and excepted matters),仍由英国国会处理;该法令列出部分全国性法令,例1998年人权法令和其他条款,苏格兰议会并没任何修改和废除该等法令及条款的权力。同时加入条款使豁免于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共同体法律以免相抵触,同样的限制亦适用于苏格兰行政院发出之政令

该法令亦明令增设新的苏格兰事务大臣(Secretary of State for Scotland)职位并作为对苏格兰政府的专责官员,确保其政令合乎国际义务准则及该法令所定之权限。;亦增设机制处理议会立法权限和行政方面的争拗,以联合王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作最终依归(于2009年10月1日前由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执掌涉及权力下放事务审判权);而苏格兰议会亦有权与国会于一致同意下,以行政命令形式为苏格兰议会和苏格兰行政院行政职能作出调整。

该法令于1998年11月17日获得通过并于两日后(11月19日)获英女皇伊丽莎白二世御准后生效。随后于1999年5月举行第一次选举并于同年7月1日赋予议会及地方政府在该法令中载明之完全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