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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半农在北平大学时曾颁“禁舞令” 违者立即除名

来源:文史谷    阅读: 1.73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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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半农(1891—1934,即刘复)在主持北平大学女子文理学院期间,曾明确规定,禁止女生入公共跳舞场。1931年2月9日,他还曾亲自为之拟定布告,称“现在本市各饭店所设公共跳舞场,大都流品不齐,空气污浊,绝非青年学子所应参加。兹特严重告诫:诸生务须自惜羽毛,绝不涉足;如有故违,一经查出,立即除名。”这样的校内“禁舞令”,可谓严格,引来学生及各界议论,也在所难免。

1931年4月1日,北平《世界日报》刊出了该报记者就“禁舞令”一事专访刘半农的内容,在访谈中,刘不但谈到了对女生跳舞的看法,还谈到了关于女子称谓“密斯”的看法。他的这些看法,都被该报统一以《跳舞与密斯》为题,刊发了出来。报载原文如下:

跳舞与密斯——刘复对其主张之解释

自日前报载女子文理学院院长刘复,禁止女生跳舞,及令学生互称姑娘,以代密斯消息后,颇引起一般人好奇的注意。甚至西报译载,沪报用特电登出,日昨记者晤见刘氏,询彼对于此二种主张之理由。刘谓:

跳舞为娱乐消遣之一种,余虽不主张积极提倡,而无一概禁止之意。唯近来平市各舞场,空气太坏,往往容易引诱青年,入于浪费、虚荣、旷时、耽欲之迷途,或竞至造成悲惨之结果。此等舞场,欧美都会中亦有之,然自爱者,决不满足。余为爱护青年及徇各生家长之请求,曾于一月半以前,布告禁止学生舞场跳舞。盖雅不欲今日中国之大学生,仅成其为一对对跳舞之所谓摩登青年也。至于家庭聚会,偶一跳舞,余固不反对也。

刘半农在北平大学时曾颁“禁舞令” 违者立即除名

次言余不赞成学生间以密斯互称,係去岁余就女子学院院长职时,向学生发表者。第一,女子称谓之名词,国语中并不缺乏,为保存中国语言之纯洁计,无须乎用此外来译音之称呼。第二,密斯在英语中,并非有何特别可贵处,英人对使女及饭店下女之类,亦称“密斯”。未必一受此称,便有何等光荣。第三,吾人口口声声呼打倒帝国主义之口号,而日常生活中尚将此不需要之帝国主义国家语言中译来之名词引用,诚不知是何种逻辑。根据以上理由,余主张废弃带有奴性的“密斯”称呼,而以“姑娘”“小姐”“女士”等国语中固有之称呼代之。固非主张代替“密斯”称呼,非用“姑娘”二字不可。而废弃“密斯”之理由,亦非因其雅致或不雅致也。日前报载不过将旧事翻新,然与余原意,出入太多,致引起许多误会,实令人引为遗憾也。

据上述报道可知,刘半农在访谈就女生跳舞与女子称谓问题,表达了明确态度,即因“风气太坏”而禁止女生跳舞,另“为保存中国语言之纯洁计”而废弃“密斯”称谓。如今看来,女大学生跳舞与用英文称谓,根本无人在意,更谈不上什么明令禁止废弃之举。但须知,这是在80余年前的中国旧都北平,刘半农这一爱护学生的立场与举动,并不算特别过分。事实上,当年因在公共跳舞场内发生的种种纠葛事件,屡屡见诸报端。围绕着男女情事、骗财骗色、情场争端甚至于情杀案屡有发生。就在刘半农的“禁舞令”公布之后不到一年时间内,北平市政府也开始大规模取缔跳舞场。北平的全民“禁舞令”业已开始酝酿,并逐步见诸报端、颁布实施。

遗憾的是,1934年7月14日,刘半农因病猝死;这位时年仅44岁的早逝学者,在学术上的未竟之业还有很多。或许,他多次参与到诸如“跳舞与密斯”这样的社会问题论争中(后来还曾参与“女性”不能替代“女人”之争),他为参与社会事务上所投入的个人精力与时间之多,更为此刻他的早逝平添了几分遗憾。曾为同门师兄弟的鲁迅,在刘半农死后所写的《忆刘半农君》一文中,就明确提到“近几年,半农渐渐的据了要津,我也渐渐的更将他忘却;但从报章上看见他禁称“蜜斯”之类,却很起了反感:我以为这些事情是不必半农来做的。”